2020年11月23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到你(单位)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你(单位)首要是做木门项目出产,该项意图首要出产工序是:质料-UV滚涂-打磨-喷漆-晒干-包装-制品。经核对,你(单位)的上述出产项目归于《建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项“家具制作业”中“家具制作”中的 “其他”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陈说表。现场查看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出产。你(单位)在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木门项目即私行投入出产。 你(单位)上述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情节和相关依据,契合《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裁量规范参照表》序号第8-3第1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陈说表项目”的规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背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造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陈说书、环境影响陈说表的建造项目,其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出产或许运用。”的规则。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江江环罚听告 [2020]30号),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权进行听证、陈说和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说和申辩。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本条例规则,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的规则,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处分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限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15日内到江门高新区归纳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地址:江门高新区金瓯路288号1楼6号窗)开具《非税收入罚没缴款书》后,将罚款交到中国建造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咨询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如不服本处分决议,你(单位)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许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议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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