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报线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4日、7月11日两次依法对当事人承揽的工程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包的该工程中安装的27台空调室内机,其铭牌上标注了“ ”,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单位辨认、鉴别,现场的27台空调机室内机非原厂,其标注“ ”注册商标的机械铭牌系伪造。最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27台空调室内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根据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提供的采购侵权商品来源信息和转账记录,经深入调查确认侵权商品由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并通过物流直接从上海发货至施工现场。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案例简介:2024年1月22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有待销售的34件“牛栏山”陈酿酒,酒瓶盖无琉彩工艺,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牛栏山”陈酿酒34件和违法来得到的350元,并处罚款6650元。 案例简介:2024年1月5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池区某商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当事人二楼楼梯口商品储存处摆放有两瓶年份原浆®古井贡酒第6代,经现场初步判定,上述两瓶白酒疑似假冒产品。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送检,并于当日立案调查。2024年1月25日,送检样品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书,鉴别判定的结果为“经鉴定,该批酒内盒铆钉、物流标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认定假冒我公司产品”。 当事人经营销售上述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商行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2024年4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交办通知》及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份,主要内容为一群众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入驻商家“青阳县某商行”购买一盒“旺旺918g大礼包”非正品。经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协助辨认及鉴别,认定该异常产品非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销售,为侵犯权利人商标的侵权商品。 当事人在采购旺旺散装产品做礼盒包装后继续标注旺旺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6月21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2024年4月28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台县一经营主体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时,在其店内的货架上发现一款由安庆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菱湖纸杯”产品,该产品外包装一面印有“菱湖®、绿色办公、环保纸杯”等字样。另一面印有“专利设计 仿冒必究”等内容。 鉴于安庆市某有限公司适用《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7月9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54元。 案例六: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朱某与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沙发(观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木笙记新中式全实木单人沙发黑胡桃木客厅家用布艺沙发组合单人椅”技术特征落入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被请求人则认为,请求人外观设计产品属于现有设计,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不相同不相似,两者对比存在很明显差别,不存在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2024年7月24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口头审理,双方围绕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陈述了有关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侵权比对。经审理,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区别设计特征方面,两者存在较小差异,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相同或相似设计特征。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被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材料,被控侵权产品与抗辩材料中的现有设计分别构成了实质性差异,因此不构成现有设计抗辩。 2024年8月30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下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书,裁定“沙发(观云)”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事实成立,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并出具咨询意见。 案例简介:“西山焦枣”于2015年8月获批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保护范围为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西山村、东山村共2个村现辖行政区域。 2024年9月2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秋季地理标志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池州市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西山焦枣”产品,外包装标注有“西山焦枣”“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信息,但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西山焦枣”地理标志核准使用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从贵池区棠溪镇西山村农户处收购焦枣产品,从池州某茶业包装公司(另案查处)采购外包装盒,在门店内自行包装、销售上述“西山焦枣”产品。当事人未被核准使用“西山焦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11月12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684.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简介:2024年9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秋季地理标志交叉互查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在东至县某茶行检查中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下列产品:1.外包装标注有“东至云尖”字样包装袋14个、包装盒14个;2.外包装纸盒上标注有“安徽十大名茶 纯天然绿色认证 太平猴魁”等字样的盒子1个,盒内有散称茶叶4.5斤。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东至云尖”和“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证明,涉嫌侵犯“东至云尖”“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2024年10月15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茶行于2024年9月从东至某茶叶批发商业市场购进上述包装上印有“东至云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包装1箱,于2024年10月从黄山某茶叶基地处购进包装上印有“太平猴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太平猴魁”(含茶叶)1箱,截至案发时上述产品尚未售出,违法货值金额为560元,无违法所得。 该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东至云尖”字样包装1箱、“太平猴魁”(含茶叶)1箱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一篇:2025年圆桌市场趋势 |